香港明確:稅收優惠不擴至自營交易公司
Nashnova编辑部
港府8月12日澄清,附帶權益優惠稅制不適用於自營交易業務,終結了此前關於Jane Street等自營公司或可受惠的猜測,政策紅利的受益邊界就此劃定。
政府點解突然出嚟澄清?
導火線是《金融時報》早前報道:當局正考慮將績效費稅收優惠擴展至Jane Street等自營交易公司。
這意味著→ 市場已在押注「優惠擴圍」,政府必須出面劃線,否則預期會自我強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聲明一句話定調:擬議立法不涵蓋「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
自營交易公司點解唔算「基金」?
關鍵在《稅務條例》對「基金」的定義:基金的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
簡單來說= 基金是「你出錢、別人幫你管」;自營交易公司是「自己嘅錢、自己操盤」——後者不符合定義。
這一排除並非新設門檻,而是現行法律框架的直接適用,政府只是把話挑明。
咁今次立法到底推緊乜?
核心舉措: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從現有私募股權投資擴展至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是基金經理按投資表現分到的報酬,屬於「賺得多先分得多」的非固定回報。
享受優惠的前提:附帶權益須由基金經理公司或其合資格僱員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賺取,且與基金投資表現掛鈎。
「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指乜?
條例草案列出四類活動:為基金籌措資金;就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為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代表基金協助已投資實體籌集資金。
個別僱員能否享受優惠,取決於其實質工作是否落入上述範疇,並滿足其他相關條件。
條例草案亦放寬了附帶權益的分發路徑——容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收取,覆蓋實務中各種分發安排。
立法走到邊一步?
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逐條審議,目標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
如獲通過,措施可於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稅務局將另行發出行政指引。
這意味著→ 政策落地的時間窗口已經好近,對基金經理公司而言,是否佈局香港的決策節點就在眼前。
對市場意味著乜?
政府表示,已有多間本地及外地基金經理公司因該稅務優惠計劃落戶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
但自營交易公司被明確排除,意味著今輪紅利的受益邊界已經劃定——想透過自營架構享受優惠,此路不通。
這反映出香港的政策取向:做大資產管理蛋糕,而非對所有交易類業務一刀切減稅。
Cont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 not financial ad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