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首次對港股上市公司主張司法管轄權
Miles Bennett
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受理內地投資者起訴港股上市公司案件,援引《證券法》域外管轄條款立案——這意味著內地法院的手,第一次正式伸向了港股市場。
這宗案件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逾40名內地投資者向北京金融法院入稟,指控一家在境外註冊的港股上市公司於2017至2018年間隱瞞不規則貸款、未經授權擔保及關聯方交易。
該公司已於2021年1月停牌並被除牌,股東手上的股票無法沽出,投資化為烏有。
簡單來說=公司收埋了壞帳同違規擔保冇話畀投資者知,事發之後股票直接除牌,錢攞唔返。
點解北京的法院管得到香港的上市公司?
北京金融法院援引的是中國《證券法》域外管轄條款——該條文容許內地法院對境外證券活動行使管轄權,條件是有關活動損害了境內投資者利益。
這是該條款首次被實際應用於港股案件,此前從未有內地法院正式對港股上市公司立案。
這意味著→一條寫在紙上多年的法律條文,第一次變成真實的司法行動,由「理論上管得到」變成「真係管咗」。
內地投資者同港股的關係有幾深?
透過滬深港通等渠道,內地資金持續南下——今年上半年,內地企業在香港IPO及二次上市中集資約260億美元。
同期香港市場集資總額為264億美元,內地企業佔比接近98%。
簡單來說=香港市場的新股集資幾乎全靠內地公司撐住,內地投資者同港股之間早已深度綁定。
對港股市場意味著甚麼?
若此案形成先例,更多內地投資者或會繞過香港法律體系,直接在大陸法院入稟控告港股公司。
這意味著→港股上市公司日後可能面對內地同香港雙重司法管轄的合規壓力,信息披露標準被迫就高不就低。
這反映出一個更大的趨勢:隨著內地資金在港股中的份量愈來愈重,監管權的邊界亦在跟住資金流動的方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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