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FTC裁決波及多個獨立機構,特朗普解僱案連鎖影響顯現
Claire Weston
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總統有權解僱FTC委員,推翻了90年來保護獨立機構人事獨立性的先例;這一判決的法律邏輯正沿著相同條款向至少五個聯邦機構蔓延,獨立監管體系面臨系統性收縮。
最高法院到底推翻了甚麼?
1935年的先例規定:獨立機構委員只有在「因故」(例如瀆職)時才可被總統免職——這意味著→ 總統不能僅因政策分歧開除他們,機構因此獲得獨立於白宮的執法空間。
最高法院周一認定這種「因故方可免職」條款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對下屬擁有完整罷免權。
簡單來說= 獨立機構委員從此不再有「鐵飯碗」,總統可以像管理內閣成員一樣隨時換人。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為何首當其衝?
該機構的免職保護條款措辭與FTC案幾乎一字不差——「玩忽職守或瀆職方可免職」。
特朗普已解僱其三名民主黨委員,聯邦法官曾判定違法並下令復職,但最高法院已暫停該復職令等待上訴。
這意味著→ 本次裁決幾乎直接適用,政府上訴勝訴概率大幅上升;目前委員會僅剩一名共和黨成員,已無法正常運作。
勞工類機構的官司走到了哪一步?
功績制保護委員會與全國勞動關係委員會的免職保護條款,與FTC案措辭相同或高度近似。
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去年12月已認定相關保護條款無效,被解僱委員隨後上訴至最高法院。
被解僱官員可能援引自身的「準司法」職能(即這些機構像法官一樣裁決爭議,而非僅僅執行政策)主張豁免——裁決對此留有一定空間,但整體傾向不利於該主張。
EEOC和隱私監督委員會處境有何不同?
關鍵區別: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和隱私與公民自由監督委員會在法律條文中本身就沒有明確的免職保護。
被解僱的EEOC委員主張保護「隱含於機構獨立性設計之中」——說白了= 法律雖然沒寫,但機構的設立初衷就是要獨立運作,所以應當推導出保護。
最高法院在本次裁決中明確表示「行使總統權力的下屬須服從總統的罷免權」,法律專家認為這一「隱含保護」主張勝算極低。隱私監督委員會全部三名民主黨成員已被解僱,委員會實際停擺。
後續走向取決於甚麼?
各機構的訴訟將在後續審理中逐步明朗,核心問題是:被解僱官員能否找到區別於FTC案的有效法律論據。
目前來看,條款措辭越接近FTC案的機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勞工類機構),翻盤空間越小;連法律明文保護都沒有的機構(EEOC、隱私監督委員會),處境更弱。
這反映出一個更大的趨勢:最高法院正在系統性地將獨立機構的人事權歸還給總統,多個機構的執法能力能否恢復,取決於各案的具體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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